(一)劳动合同期限(含不超过个月的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件;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它。
五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总公司与职工依据本单位岗位特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总公司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为一、二、三、五。
八条以下人员如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总公司应予签订:
(一)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十以上(含十);
(二)距法定退休龄十以内的;
(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的;
(四)总公司骨干、高级管理人员。
九条总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为五。上研究生前参加过工作的,应从此限中减除其工作的数。
十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等原因与总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书,如约定了服务期,则应在外出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之前根据约定的服务期限重新确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六章 劳动合同附件
十一条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签订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岗位协议书等。合同期内签订的有关学习培训、出国工作、借调工作、医疗期等协议书,以及总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均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七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
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终止劳动合同前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
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
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对其迸行处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