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 聘后管理
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六十一条 受聘人员考核分为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做为续聘的依据。
六十二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公示考核结果。
六十三条 度考核不合格的,说服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或管理人员酌情降低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十四条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六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鉴证制度。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
(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六十六条 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在单位内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二次调解,并做出调解结论。对调解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章 附则
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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