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结算制度
为了合理利用、调剂资金,确保及时承付供应商货款,对货款的结算制度做如下规定:
、月结(代销商品)付款时间为每月号,对帐时间为每月?号,货款(单据)结算的时段为上月号前。供应商于每月?号到课长处按规定时间的销售金额开付款通知单,持结算联到店面核算员处抽单,按核算员核对无误后的金额开出增值税发票交到财务,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否则财务将不予办理结算(即见票付款)。
、生鲜区货款为半月结,付款时间每月号和号,对帐时间为每?号和?号,货款(单据)结算的时段分别为上月号前(本月号结算)和本月号前(本月号结)。供应商于每月?号和?号到课长处开具付款通知单,持结算联到店面核算员处抽单,由店面核算员将付款通知单交到财务办理结算。
、货款结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入库单上载明的商品已销完。
()该入库单的时间在规定的结算时段前。
、付款通知单上须有三人签名:店长、采购经理、财务经理。
、因财务部使用电脑记帐,故要求供应商结算货款的单位与入库单载明的单位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所有的返厂须在当月结算时一律扣回(当月返厂,当时扣回),以免造成负库存和红字应付帐款现象。
、以上规定敬请各供应商朋友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