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钦州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第三条 在禁养犬区内因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在禁养犬区外的其他区域养犬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第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栓养。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所有准养的犬只,犬主必须遵照当地兽医防疫部门安排,定期将犬只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后发给免疫证,每年免疫一次,证件过期无效。每次免疫按规定在犬耳作标记。
第五条 疫区和非疫区之问建立联防,防止狂犬病扩散。
凡经批准采购的实验犬或其它用犬以及从外地来我区的船只、养蜂或其他职业的公民携带的犬只,必须取原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健康检疫证》,并于入境后五日内向公安部门申报备案。
外贸、供销、商业部门、集体或个体户等应凭有效《犬只免疫证》、《健康检疫证》(在禁养犬区交《准养证》),收购活犬(犬皮凭耳标)。无证鲜犬肉不准上市。
交通部门凭兽医《健康检疫证》办理托运。
第六条 所有《准养证》、《免疫证》和《健康检疫证》等各种证件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或买卖。证件损毁或遗失时,应向发证机关书面申述原因,申请换发或补发。
犬只死亡、出卖(或宰食),犬主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所有证件。
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犬只准养汪》时可以预收狂犬病免疫费,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犬主主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的,凭免疫注射证明办理预交的狂犬病免疫费退还手续;不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的,预交的狂犬病免疫费不予退还,用于强制免疫或者捕杀违章犬。
第八条 无《犬只准养证》、有效《免疫证》和免疫标志的犬只,均属违章犬,一律视为野犬。所有野犬及违章犬,城市(含县城)由公安部门随时或定期组织捕灭,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灭。
捕杀违章犬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控制犬患的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供应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毒血清,进行预防注射、伤口处理、犬防知识宣传,以及开展疫情调查和犬制食品的卫生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养犬的审批登记,组织处理违章养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供应犬用狂犬疫苗,制发犬防工具,实施城乡犬只免疫并标记,进行家畜狂犬病疫情监测,处理被咬伤的家养畜、禽和进出口犬只的检疫和免疫工作。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4、申领养狗表格,填写狗的详细信息,如;品种,大小、颜色等。
5、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钦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军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