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7-13 07:38:50文/高考志愿库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张家界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张家界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张家界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永定区

关于规范城市养犬以及开展流浪犬

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与健康,切实做好我市承办首届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全区城市养犬进行规范,并在全区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对全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十个街道办事处)养犬家庭责任人基本情况、犬只种类、名称、大小、特征、数量、接种疫苗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犬只出生后满3个月时自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并挂二维码登记牌,每半年更新一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行饲养责任制度

(一)禁止在机关、团体、医疗、教学、景区及其他事业单位、大型综合体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住宿区以及本通告禁止携犬出户区域饲养犬只,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导盲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特种犬只除外。各乡镇街道、单位按照属地责任和主管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等工作。

(二)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未落实圈养、拴养措施的,按流浪犬处理。

(三)所有犬只应当每月到区动物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每年注射一次兽用狂犬病疫苗并贴标挂牌。对饲养人未按时给犬只接种狂犬疫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92条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犬绳牵引,并给犬只配戴嘴罩。户外期间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严禁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犬进入机关、医院、校园、车站、商场、集市、餐饮、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体育运动、景区景点、门票站、演艺娱乐、大型综合体等公共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必须给犬只套戴粪便袋,按规定随时随地清理、处理粪便。否则,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对饲养人作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

三、实行强制捕杀制度

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流浪犬,由乡镇街道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居民小区物业、大型综合体保安等力量强制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拒绝、阻碍捕杀流浪犬、病犬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实行情况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的动物和个人,应第一时间向区疾控中心报告。被犬(猫)咬伤或抓伤的人员,应立即用清水清理伤口,迅速到医疗机构救治,第一时间接种疫苗。

五、实行禁售禁食制度

禁止出售、食用、储存、运输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不按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染疫犬只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11日

慈利县

关于规范县城区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慈利县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攻击性犬等危险犬只。

二、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2022年5月20日至6月20日为集中登记时间,养犬人携犬只到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登记点进行登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发放养犬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犬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诊疗处理。

集中登记期后,新取得犬只的,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5日内到登记点进行登记。

三、文明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任何人可就地及时排除犬只伤人危险,严禁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及设置了禁入标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佩戴嘴套、束犬链,必须携带粪便清理工具,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二米,携犬人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养犬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犬只伤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犬只扰民。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不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的,依据《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4.影响卫生。携犬人不按规定即时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予以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违规饲养及不免疫登记。对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攻击性犬等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理;对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疫登记、逾期不处理的,依法依规集中处置。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依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绝、阻碍动物防疫信息采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损坏公物。不听劝阻携犬只进入禁入公共场所,损坏公物,破坏草皮、绿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阻碍管理。养犬人阻碍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投诉电话:县公安局:3222136、110

县农业农村局:3223770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242558

慈利县公安局 慈利县农业农村局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0日

武陵源区

关于规范犬只饲养以及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近年,游客、师生、居民对流浪犬在校园附近、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活动无人套索牵引,乱拉粪便污染环境、乱叫乱跑扰车扰民、乱追乱咬恐吓伤人的投诉不断,市、区两级“两会”代表、委员对依法、规范、文明养犬也时有建议、提案。为切实做好我市承办首届全省旅游发展大会环境整治工作,回应广大游客、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强烈呼声,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全区犬只饲养进行规范,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强制捕杀制度

对全区范围内所有流浪犬、病犬由乡街道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基层组织、居民小区物业、大型综合体保安等力量强制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在医疗机构、校园附近、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活动无人套索牵引、拴养的犬只,一律按流浪犬处理。对拒绝、阻碍捕杀流浪犬、病犬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对全区范围内养犬家庭责任人基本情况,犬只种类、名称、大小、特征、数量、接种疫苗等情况逐一登记、拍照、建档。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犬只出生后满3个月时自觉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并挂二维码登记牌,每半年更新一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行饲养责任制度

(一)禁止在机关、团体、医疗、教学、景区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大型综合体的办公区、服务区、住宿区以及本通告禁止携犬出户区域饲养犬只。用于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公共利益的特种犬只除外。各乡街道、单位按照属地责任、主管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处置、报告等工作。

(二)公民个人饲养犬只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三)对所有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拴养,未落实圈养、拴养措施的,按流浪犬处理。

(四)所有犬只必须每月到区动物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每年注射一次兽用狂犬病疫苗并贴标挂牌。对未接受狂犬疫苗接种的按病犬处理,对饲养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出户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套索牵引,并给犬只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严禁携带犬只登上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进入机关、医院、校园、车站、商场、集市、餐饮、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公园、体育运动、景区景点、门票站、演艺娱乐、大型综合体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整改,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携犬出户必须给犬只套戴粪便袋,按规定随时随地清理、处理粪便。否则,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对饲养人作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

四、实行情况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狂犬病的动物和个人,应第一时间向区疾控中心报告。被犬(猫)咬伤或抓伤的人员,应立即用清水清理伤口,迅速到医疗机构救治,第一时间接种疫苗。

五、实行禁售禁食制度

禁止出售、食用、剥皮、储存、运输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及其他动物。不按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染疫犬只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农业农村局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6日

二、张家界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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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