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新乡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为加强新乡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区域范围
107国道以西、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含上述道路)。
二、市民行为
携犬出户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牵领并束犬链(绳),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禁止携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
室、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三、公安部门职责
饲养犬只不牵犬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道路等户外公共场所,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拒不清除的,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进入其他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各区负责管理。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城中村)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行动起来,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对市民不文明养犬进行劝导。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巡查监督,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严禁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村)遛犬。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我市发布了文明养犬的通告引发关注,
新乡公布禁养犬只、禁犬区域!违反规定最高罚款万元后台粉丝纷纷留言询问哪些属于禁养犬只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省公安厅联合省畜牧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共同制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
这张图请看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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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烈性犬种类有:
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禁养的大型犬种类有:
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此外,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范围内。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文明养犬是每一位爱犬市民的责任。
如何做到文明养犬?
不按规定养犬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养犬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携犬出户时,犬只的携带者对犬只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粪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办理材料:
1、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个人身份证明;
3、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4、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5、犬只照片两张。
办理地点:
新乡各区县市的派出所
新乡市区养犬管理通告一、市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肩高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二、养犬人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系犬链、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养,不得由未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养犬人因犬只吠叫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