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7-07 23:02:54文/高考志愿库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东营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东营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东营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建成区内犬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

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幼儿园、老年公寓(敬老院);

(三)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四)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五)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养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居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八条 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和标准,由畜牧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 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10日内向畜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免疫标志。

第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五)为犬佩戴免疫标志,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及时清除犬粪。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七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送交畜牧部门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公安、畜牧部门应当依法捕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畜牧、卫生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举办犬展览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部门出具免疫标志;

(二)销售的犬应当有免疫标志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公安部门110举报。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配合畜牧部门查处,并由畜牧部门依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

(二)对大型犬、烈性犬不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

(三)未对犬定期进行强制免疫的;

(四)违反规定出户遛犬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畜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买卖免疫证明或者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东营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一.办理的必要性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大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二.东营市养犬重点管辖区域

1.东营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2.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

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重点管理区。

三.东营市禁养犬种(无法办理狗证)

1.烈性犬种:

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德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大、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缇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马犬、多波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爱什雷特拉山地犬、节课夫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得西亚脊背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苏格兰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2.大型犬:

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

四.东营市养犬要求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4)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5)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6)每户仅限饲养一只。

2.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2)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3)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4)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5)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6)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养犬证明办理流程

第一步:养犬人携带犬只并提交以下材料:

1.犬只来源证明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

4.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注意: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步: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

第四步: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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