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本溪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划定
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养殖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养犬重点管理区以外为一般养犬管理区,依法可以养殖各类犬只。
二、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养殖的犬种
(一) 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犬、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
(二)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三、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在下列场所内活动
市场、广场、商场、公园、宾馆、旅游景点、纪念性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绿地、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健身场所、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出租司机的同意。
四、重点管理区犬只的活动时间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在七时至十九时期间禁止牵领犬只在户外活动,犬只遗留的便溺应由养犬人立即清除。
五、犬只登记和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及流浪犬、弃养犬收容救治、养犬管理宣传等费用;
(二)重点管理区养犬:按照第一年每只四百五十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二百元标准收取管理费,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按照第一年每只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二百元标准收取管理费;
(三)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
(四)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后,由属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
六、下列犬只由公安机关收容
(一)走失犬只、弃养犬只;(养犬人凭犬只证,可在接到通知当日起至三十日内领回;拒不认领的,注销该犬只《养犬登记证》。)
(二)流浪犬只、禁养犬只;
(三)单位或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本条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七、犬只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犬只交易场所交易,交易后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变更犬只登记信息;
(二) 全市犬只交易场所为溪湖区彩屯大桥桥下空地(太子河北岸)。
八、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对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监督部门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对未经登记养犬或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养殖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三)在禁止遛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携带犬只证件、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六)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七)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八)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九)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一百元罚款;
(十)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五百元罚款;
(十一)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一千元罚款;
(十二)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施行,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通告执行。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提供下列真实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1)个人身份证明;
(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3)犬只的两张全身蓝底彩色照片(斜侧面站立,两寸)。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签订养犬安全责任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6)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养犬证办理程序:
1、先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地的)前往当地狗狗办理狗证中心(如果不知道可以在本区宠物店里问问,具体去哪里办理)然后领取表格、填好。
2、带狗去拍一寸照。
3、前往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身份证还是要带的)。
4、前往居住地街道盖章(身份证还是要带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