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十二怒汉》是尼基塔?米哈尔科夫执导的剧情电影,由尼基塔?米哈尔科夫、维克多?维尔比斯基主演,于2007年9月20日在俄罗斯公映。故事讲述的背景置于俄罗斯与车臣深远而不可调和的民族矛盾大环境中,使一个有关司法体系、法律制度、人性对于合理与真理不懈追求与坚持的故事。
再一次被法的精神所触动,震撼。法是什么?法是公平,以及公平的可能。法是民主,以及民主的可能。法是即使只有一个人认为他是无罪,那么就要慎重的再讨论再思考,并且保护这样的质疑和讨论。这样才是对生命的尊重。
其实,抛开教育、环境、社会这些因素不说,人本性都是差不多的,懒惰、偏见、贪婪.中国人是这样,美国人也是这样。
当12个陪审团聚集在一起的时候,有的人想着早点去看球,随便举手表决一下就结束无聊的讨论,反正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有的人则是一开始就带着对贫民窟孩子的偏见在叫嚣着,似乎那些贫民窟的孩子都跟老鼠一样。有的人则是完全没有主见,谁有理就听谁的。当然也有人是正义的,也有人仔细的分析,不放过一丝一毫的细节。
我想说的是,其实这几类人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是有的。你去中国一些贴吧论坛去看看就知道了,有些人偏执的要死,什么都看不过眼。有的很无知,把稻草当人参。有的很虚伪,明明不知道什么是CPI还在那里凑啊凑的。当然也有很多很有见地很有看法的声音。
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其实最不缺乏的就是声音和意见。
那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到底在哪里?在对法的理解。
在美国,法的第一要素是公平。其次是正义。没有公平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首先必须是公平的。"辛普森杀妻"案往往成为国内法学家指责欧美法系有失正义的最好例子,总是认为案子最终的获胜只不过是"富人"的胜利。但是最终打动陪审团的并不是辛普森的美元,无论陪审团做出什么样的决定,他们最终的酬劳都只有三美元。是因为警方在调查案件的时候,没有获得许可就搜查辛普森的家,在无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就取证。这看似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实际上在陪审团和法官看来这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
而在中国,法的第一要素不是公平和正义,而是权威。谁敢于挑战权威,谁就要受到法的制裁。从汉高祖的约法三章到大清律,再到现在纷繁复杂的各项法案。法条越来越多,而我们的公平环境似乎越来越糟糕。
在美国,法律保护每个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保护公平的每一丝可能,所以,即使只有一个人有不同意见,那么案子就要重新开始。而这种民主的思想深入每个人的骨髓,他们每个人不管高低贵贱从来不放弃追求自己公平公正的权利。在中国,这样公平的权利似乎保护的力度不够,人们更看中正义和权威。有多少案子,为了早日破案,都不走法定的程序。有些时候正是因为警方的权利被滥用且无人监督,才导致了重庆那样的黑恶势力和经方的无耻勾结、才会出现刑讯逼供黑牢层出不穷。而这样的风气也深入一个民族的骨髓。对于权威,人们都顶礼膜拜,小的时候老师家长都说看《新闻联播》好,为什么?因为新闻联播是中央的,中央的就是权威,权威的就是正确的。难道《新闻联播》就不会错吗?难道中央就一定对吗?而更重要的不在于对错之间,在于我们对于不正确的事情有没有言论并且通过言论改变不正确事情的通道和对通道的保护措施。
也许将的太多太复杂了。对于我们普通人,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和改变。总之,当我们要做决定他人命运事情的时候,请大家都放一放手边的事情,慎重再慎重的考虑考虑。因为当你被人决定命运的时候,你也同样希望别人慎重再慎重。
十二怒汉。一个国家的精神,更是这种精神造就了一个国家。
此部影片中十一票赞成,而一个人因为发呆就投了反对票,其实他的本意只是对生命的尊重.(人文主义)因为他在反应过来之后,:这也太草率了,我们需要讨论一下,我并不是反对而是你们都投赞成,那我就反对吧.就此拉开了十二怒汉的讨论.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大家都一个看法,一个观点,似乎没有问题,而这恰恰是最大的问题.其背后一定有原因,(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大一点就是独裁,小一点就是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特色.此时我想到了春秋战国时的百家争鸣,那是为一个白马非马都能争得昏天地暗,多么幸福的争论呀!而现在我们应该怎样让言论名副其实的自由呢??我想大学生应该承担起这个任务,作为未来的主人,我们应该学着批判,为社会送入一股新风!像蒋方舟那样。现在这样算什么呢?我看到我的高中都组织了反日钓鱼岛游行,而我们却被教育好好待着,别出去乱跑,内心不免悲哀……
而随着剧情的发展,就知道了原来大家都是在赶时间,所以就匆匆投票,有的人是为了参加歌剧,有的是为了接女朋友,而这些却成了他们忽略一个生命的理由,而现在的我们呢?中国的社会呢?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甲醛奶糖、带花黄瓜、爆炸西瓜、地沟油……私人性极大的发展,利益至上已经吞噬了作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小一点,我想到了红绿灯,我们中国式的过马路,把自己的生命都那么不在乎,那别人的呢????外国人说了一个不过马路的理由当你要闯红灯的时候,你要想到此时恰好有一个小孩子在注视
着你……我们是否也需要这些呢?利益的腐蚀性不亚于权力的腐蚀性,我们社会什么时候能摆脱呢?或许说状况再轻一点呢?
第二个反对的人是一个犹太人,讽刺的是他是在厕所里思考的,因为在那里他思维才更清晰.这时候他说了一个词:理性.而理性思考恰恰是公民社会所需要的。孔子的一位学生颜回在煮粥时,发现有肮脏的东西掉进锅里去了。他就连忙用汤勺把它捞起来,正想把它倒掉时,忽然想到,一粥一饭都来之不易啊,于是就把它吃了。恰巧这时孔子走进厨房,还以为颜回在偷食,就把他狠狠的教训了一顿。经过解释,孔子才恍然大悟。孔子非常感慨的说:“我亲眼看见的事情也不确实,何况是道听途说呢?”理性是什么呢?眼见不一定为实,耳听呢?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的就是理性了。我找到了一些,或许大家都知道,所以我们所需要的更多的是去act。尽量超脱于自身的地位、身份、利益,必须讲公共理性,学会换位思考。俗话讲,“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摆事实,讲道理,实证数据和逻辑分析相结合,而不能以感觉代替事实,用直觉判替逻辑推理。直觉对我们理解现象是重要的,但通常是不够的,如果没有严谨的逻辑分析,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由直觉导出的结论可能是错误的。
思考越多问题也就也多,这些思考希望有用。
《十二怒汉》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由于“一个来自贫民窟的孩子被怀疑谋杀了他的父亲的事情”,十二个来自不同行业的男士聚集到地方法院,讨论孩子是否有罪。在这件谋杀案中,有两个重要的证人,一个是住在楼下的老人,一个是近视很差住在对面的女人,他们都声称亲眼看见孩子杀了自己的父亲,所有的证词还有证物都把矛头指向孩子,使大家相信孩子是杀人凶手。在第一次投票表决中,十一个陪审员都表示赞同孩子有罪,只有一个陪审员投了反对票。在这个一开始认同孩子无罪的陪审员的坚持下,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热烈讨论,一轮又一轮的投票表决,大家对孩子是杀入凶手的结果进行了怀疑,在最后一轮投票表决中,十二个陪审员一致认为孩子是无罪的。
我很欣赏那个陪审员的坚持,一开始就顶着那么大的压力,在所有人都认为孩子有罪的情况下,能够坚持自己的主见,坚守自己对社会正义公平的追求,铭记自己作为一名陪审员的责任。他的智慧也很让人佩服,他从老人的证词中,发现了破绽,然后通过其他陪审员的合作,发现了老人证词的不实之处。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下,陪审员慢慢的放下了自己对贫民窟男孩的成见,重新理性地审视这个案件。这个陪审员与男孩没什么关系,可是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对社会公平的坚持真的很让人折服,现在很少人能够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尽力的帮助一个陌生人。
在这部电影中,涉及了许多法律文化的因素,看到了美国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首先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是我国却没有这个制度。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在电影开始,我们可以看到有14个陪审员在法庭上,其中两个是后备陪审员,在正式陪审员未能出席的情况下可以有后备陪审员代上,这12个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而且互不认识,可是他们的投票结果却决定着这个孩子的命运,这一点跟我国很不一样。我国的审批结果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可是美国却有陪审团来决定的,由此可见美国法律体系的民主性,这也是美国人对自己的民主制度的优越感的一个表现吧。其次是排除合理怀疑。在电影中,那个从一坚持的陪审员对证人的证词还有证据提出了怀疑,而且通过演示证明了怀疑的合理性,而且也得到了其他陪审员的认可。如果本案存在合理怀疑,那么不能认定该人有罪,即被告应该无罪。在这个杀父案件中,存在着合理怀疑,所以孩子才被认为是无罪。我想,如果在中国,即使本案存在的各种合理怀疑,只要真正的杀人凶手没被找到,那么孩子没方法那么轻易地被无罪释放。在这其中,可以看到两个国家的很大不同,我们国家对真相的迫切最求从而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美国法律却重视对公民生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