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花了近一天的时间举办了街道财政监督培训班,这既是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日程上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也是换届以后人大对财政如何有效监督的一项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工作。在座许多同志和我一样,都是人大战线的一员新兵,对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比较陌生,上午、下午我们分别听了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业务培训,感到启发不小,受益匪浅。下面结合我结合前一阶段在街道的调研学习和本次培训中的体会,讲三个方面的想法,我到人大时间不长,有些情况也不是很清楚,供各位参考。
一、充分肯定街道财政监督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绩
我区街道财政体制与其它城区不一样,我区的街道办事处财政为一级预算单位,通俗讲类似于一级政府,但又没有相应的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监督,这点和乡镇不一样,但在如何加强对街道财政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归纳起来有三点:
(一)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街道财政监督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是继XX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乡镇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后,进一步健全了我区街道人大财政监督体系。XX区财政局为配合《试行意见》的贯彻实施,出台西财[XX]号文件,规范了财政预算调整有关事项,这对我们街道财政的监督来说又走出了新路。
(二)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在我区各街道人大工委相继建立后,先后配备了主任和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的兼职委员也已经到位,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班子基本形成。而且,代表人数较多、人大监督工作开展较好的街道成立了财政经济组,一些责任心强、懂财政业务的代表充实进来,这有利于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工作。
(三)监督工作逐步开展。XX月区人大常委会出台《试行意见》后,各街道人大工委都先后有所行动,其中预算科目的调整审批工作基本全面开展,各街道办事处都按区人大常委会《试行意见》的要求,征求了街道人大工委意见并报区财政局审批。但因XX换届等多方面原因,初预算安排、半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只有个别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向街道人大工委报告并征求意见,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在逐步的开展。
二、清醒认识街道财政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我们正确估价的街道财政监督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坚定信心,把握机遇,推进工作,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街道人大工委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监督法律仍须突破。我国现行的国家大法还没有涉及街道人大工委的概念,我区人大常委会是根据《地方组织法》 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来设立街道人大工委。而街道人大工委开展工作的依据是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五条三款规定:“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县)市人大代表听取汇报、提出意见建议。”所以省级以上的法律对街道设立人大机构也不是很明确。最近出台的《监督法》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但对街道人大工委是否有监督职权并没有规定,这些问题仍需要我们在工作中继续进行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