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1、商品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
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的5.5%的营业税。
2、房改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1%如果是标准价或者优惠价的房改房那么还需要交纳当年成本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6%的价款,然后再缴纳税费过户
3、经济适用房:
契税??1.5%(非普通住宅3%)
印花税??0.1%综合地价款:居住满5年的按照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通知显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通知还显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附: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产业持续发展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泰华城商务园区、北海路商贸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快消化房地产市场存量,促进房地产业平稳、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在本区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
二、鼓励外来人员在本区购买商品住房。外来普通人员在本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11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根据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来奎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积极贯彻执行“购房券”政策,用于购买自有住房。本《意见》有效期内来奎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或相当于初级、中级、副高(包括高技术人才)以上职称人员在本区购买首套自有住房,分别按每平方米150元、200元、3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国家“*”、“*”专家、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国际知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被上级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在本区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按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省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或具有国际知名企业任职经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被上级部门认定的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在本区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按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鸢都学者等被上级部门认定的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在本区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按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上述政策,各类人才就高享受一次财政补贴,不重复执行;享受购房财政补贴的房屋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原财政补贴退回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外来人员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常住居民待遇。
三、鼓励企业职工在本区购买商品住房。工商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的职工)在同一房地产项目购房20套及以上的,对购房职工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四、购买商业房和办公用房实行财政补贴。个人购买新建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新创业,且在本区纳税的,按每平方米26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低于财政补贴的幅度让利销售商品房。
六、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按照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降为2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为30%;贷款最高额度增加到40万元;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开展个人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个人公积金贷款,减轻贷款人的利息支付负担;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房租提取政策,增设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提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转变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方式。在棚户区改造中,按不低于50%比例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减少安置时间和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扩大安置居民的选房空间。
八、转变住房保障模式。减少或停止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政府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购买存量房的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普通商品房的,由政府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九、优化市场供应结构。对拟建房地产新项目,在统筹控制范围内,允许开发企业自主设计开发适应各类市场需求的商品房,合理确定商业、住宅和多(高)层建设比例。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户型结构,满足合理的供需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期限。
十、加强用地供应管理。根据商品房库存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科学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期限1年不满2年的闲置用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对超过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期限12个月以上项目的开发企业,控制土地供应,已供地的在上个项目建设完善交房之前,不予办理下个项目的所有开发建设手续。
十一、强化政府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简化房地产开发建设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组建“房产超市”,对辖区所有楼盘的地理位置、房型结构、建筑面积、房屋价格等信息进行发布,便于居民选购。
十二、库存商品住房房源认定。库存商品住房房源符合以下条件:
1.12月31日前能网签购房合同;
2.2017年6月30日前个人取得购房发票、缴纳完契税,并且能够交付的商品住宅;
3.房屋价格不能高于本小区内相近房源上年度网签购房合同价格。
十三、购房时间认定和补贴受理时限。
(一)购房时间认定。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起至12月31日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首次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现售商品房的,以首次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和缴税时间为准。
《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重新签约备案(包括由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的,不享受《意见》中的购房财政补贴政策。
(二)购买现售商品房财政补贴受理时限。购房人必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购买预售商品房财政补贴受理时限。凡属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须在《意见》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
2.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内容与契税完税凭证内容应基本一致,契税应在奎文区缴税。
3.购房人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4.预售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有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本《意见》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奎文国土资源分局、奎文规划分局、奎文地税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文管理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本《意见》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