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群问题分享
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什么是3%而不是6%,单张发票有没有限额要求,收票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能抵扣多少呢?
答: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开具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6%。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单张发票有限额要求,规定每张发票金额不超过10万,开票金额如何分配以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3%,收票方是一般纳税人只能按3%抵扣,也就是卖方按多少税率纳税,买方按多少税率抵扣。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答: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小型商贸公司安排了一个残疾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苏国税发【2007】161号的规定:“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人数和比例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一、根据财税〔2007〕92号规定:“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多少会被评为一般纳税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5、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6、小型商贸公司安排了一个残疾人,向残疾人发放工资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企业年底到窗口备案。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办理资料】:
残疾证、经办人身份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税单。
桂林国地税联合办税方便纳税人
“以前办税要国税、地税两头跑,业务多的时候一整天才能办完,现在有了联合办税厅方便多了,不到30分钟就办完发票领购、增值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近日,在桂林市秀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厅办完相关业务后某公司办税员韦女士高兴地说。
国地税联合办税是桂林市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根据自治区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林市税务部门采取国税地税联合办公、互相委托、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方式,探索国地税合作模式,明确纳税人办理国税、地税共同管辖事项时仅需向一方提交资料,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截至目前,桂林市共建立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5个、国地税互设窗口43个,共建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3个,17个县(区)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部实行“进一个门、办两家事”服务模式。今年1-11月,桂林市国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2.28万户,联合采集财务报表1.2万多份,相互代征税款59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