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提出的“三严三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新时期共产党人加强自身修养的行动指南。每个人都在探寻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来说,人生的价值就体现在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在工作生活中贯彻“三严三实”的要求,正是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重要保证和必由之路。
贯彻“三严三实”的要求,首要的一条是做到“严”字当头。从历史上看,从新近的事例看,很多栽跟头的党员干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不能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公德不顾,帷薄不修,似乎头脑中只装满了各种私欲,手中的权力只是实现这各种私欲的工具,结果灵魂掉入黑暗的深渊,同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相反,那些为人民建功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没有一个不对自己要求严格,也没有一个会滥用职权。
人生在世,无非是做人、做事,党员干部自然是在做人、做事中做官,做官也就是做事、做人。做人不实,无法做人;做事不实,难以成功;做官不实,祸己害民。前人说得好:“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更何况党员干部的“学问”不是在书斋里做出来的,党员干部的“道德文章”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写在大地上、写在人心中,岂能不奉“实”字为金针,时时处处警醒激励自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练多了“虚”功,做多了“虚”事,则可能无往而不“虚”,心也一天比一天“虚”,又如何能收获实在的人生?
“三严三实”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做到了“三严”,才能做到“三实”;同样,只有做到了“三实”,才能做到“三严”。自奉甚俭、自律甚严者鲜不“实”,追求生命有重量、有质感的人鲜不自“严”。如果有党员干部作风飘浮、好大喜功,却宣称自律甚严,我们可以不客气地指出这是一种虚伪;如果有党员干部沉迷于灯红酒绿、夸夸其谈,却宣称自己脚踏实地,我们同样可以不客气地指出这也是一种虚伪。每个党员干部都应当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对照自己的言行,看看是不是走在“三严三实”的正确道路上;如果偏离了“三严三实”的轨道就要迅速加以纠正,如此才不至于使自己的人生迷失方向。
对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贯彻“三严三实”还有更高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像普通党员干部那样做到“三严三实”,这是起码的要求,但不能也不应满足于此。如果队伍中存在背离“三严三实”的表现甚至消极腐败现象,党员领导干部不去旗帜鲜明地反对、不去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党员领导干部离“三严三实”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三严三实”不仅是党员干部加强个人修养的行动指南,同时也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队伍建设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体现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篇二】
全面依法治国能不能顺利推进,着力点就在“严”、“实”二字。“严”字蕴涵的是捍卫法治权威、坚定厉行法治的纲纪要求,“实”字蕴涵的是养成法治习惯、做到遵法守法的行为自觉。我们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法治安徽建设新局面。
要发挥领导干部关键作用。“三严三实”是干事创业的重要遵循,领导干部要在全面依法治省中发挥关键作用,必须以严和实的更高标准,讲责任、担责任。当前,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现象还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领导责任执行不严、抓而不实,导致责任空转、形同虚设。法治建设不是软任务,而是硬要求,是必须履行的重大职责、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置身其中、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跟踪问责,当好本地本部门法治建设的“火车头”。
要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这既是领导干部遵法守法的关键要求,也是“三严三实”的应有之义。对领导干部来说,遵纪守法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以“三严三实”的要求履职用权,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变质、不越轨、不出格。去年以来,我们大力推行权力、责任和涉企收费“三个清单”制度,做到权力与责任一一对应,将隐性责任显性化、宽泛责任具体化、粗放责任精细化,不仅厘清了权责边界,也对权力运行形成硬约束。现在关键就是要抓好清单实施和上下衔接,我们要把“三个清单”制度作为深化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清单动态管理,强化基层承接能力建设,确保落地生根。
要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的生命线,“三严三实”为我们捍卫公正、维护正义提供了评判标尺、工作原则和处事方法。要坚持以严立公、以实卫正,把保护人民权益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把公平正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方面,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工作中出现不严、不实的问题,让老百姓遭遇法律白条,损害的不仅是群众合法权益,更会使群众丧失法治信心。近年来,我们本着从严从实的原则,坚决支持司法机关纠正错案,按照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还当事人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