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督管理
个人可举报慈善组织违法
据悉,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年检制度,慈善法草案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从行业监督方面,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在社会监督方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相关单位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解读
行业声音被纳入草案
据了解,我国此前一直没有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律法规体系由各自独立的组织法、募捐法、捐赠法、税法构成,分散的立法将许多共性的内容分散化,导致执行中存在法律空白,加大协调和执行的成本。
早在2005年,民政部就已经牵头起草慈善法,其间数易其稿,2008年底曾将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是,因为当年汶川地震,中国的慈善热情空前高涨,慈善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井喷式发展,许多慈善问题如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登记、募捐资金由谁来分配等等纷纷显现。因社会各界的分歧较大,争议颇多,最终未能完成国务院系统内的立法程序,此后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直到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慈善法立法才算进入快车道。,有关部门就此开展广泛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调研与听取各方意见,民间至少起草了5个以上版本的慈善法草案意见稿提交全国人大。
“昨天公布的慈善法草案可以说有非常大的进步。”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说,很多民间的意见和行业的声音都被纳入草案,去年联合会也曾专门提交了一个慈善法草案的版本,“很高兴我们的版本中有一章名为‘慈善服务’的,几乎都被采纳了”。
刘佑平说,在慈善组织的登记、募捐、信息公开等方面,慈善法草案都给予了详细规定,没有之前那么多限制,这必将大大促进慈善行业的发展。
登记募捐门槛大大放宽
“原来成立一个组织存在的问题就是登记难,要找业务主管单位,要有启动资金,但现在的草案中没有提资金也没有提业务主管单位,门槛可谓大大放宽。”
刘佑平表示,在募捐上,以前实行的是非常严格的募捐权,在慈善组织登记时,就根据登记性质决定了是否有公开募捐权,只有公募基金会才能公开募捐,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几乎没有任何的权利去进行募捐。“但现在草案将所有公益慈善组织统一称为社会服务组织,不管慈善组织是什么性质,只要这个组织登记满两年,就有了申请开展募捐的权利。普惠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在草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刘佑平说,其他比如说明确城乡社区组织可以在本社区和本单位开展募捐活动,在信息公开方面也只需要在本社区本单位公开即可,完全适应了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即分类对待慈善组织。此外,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网络化是一个趋势,慈善法此次也对网络慈善设置了专门的条款,比如个人不能开展网络募捐等。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更严格的责任机制。刘佑平介绍,慈善法草案在责任方面,明确了慈善组织本身要承担的很多机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
不过,他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发展很快,慈善法应该对此有所界定和约束,国内的组织如何在国际上开展活动,也应该有相应的条例去约束、界定,但现在草案中没有涉及和规范,不能不说是个小小的遗憾。
■慈善法草案“六不得”
◎政府不得摊派捐赠任务
草案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对于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利用捐赠宣传烟草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不得强行让志愿者服务
对于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将受到与摊派捐赠任务同样的处罚。
◎假借慈善骗财或追刑责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财现象,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资格不得公开募捐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公开方式认捐不得反悔
以前曾出现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草案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