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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赤峰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由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由基层单位民主推荐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和法定委员三部分人员构成。根据情况,可设17-19个席位。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工作副校长及教务处、科技处、学科规划处处长、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法定人选。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兼任。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1年以上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其中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和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特别顾问。聘任程序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和政策,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为学校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参与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审议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
3.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指导下,制订专业规范,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4.研究、审议并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5.研究、审议并指导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管理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改革、考试考核方式改革等教学改革。
6.评审推荐各级各类限额申报的 “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以及教学奖励项目。
7.裁定有关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教学工作考核评估及教学评优中的争议。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各教学院部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领导可应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邀请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步意见后经主任委员初审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在校内津贴分配中给予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适当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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