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巍山县从转变执纪观念、完善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方式三个方面为切入点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努力破解运行瓶颈,不断提高运用实效,真正做到挺纪在前,全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划底线心存红线戒尺,树立纪律意识。通过以上率下学《准则》《条例》,让党员干部心存纪律戒尺管住自身行为,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六大纪律”进行监督,确立纪在法前的监督执纪理念,营造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氛围。县委常委会、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多次组织学习“四种形态”主要精神,压实实践“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县委书记专题讲授廉政党课,对全县各级党组织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准则》《条例》宣讲报告会、学习《强化“四个意识”实践“四种形态”系列文章》,开展党章党规知识竞赛、乡镇编印《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读本》等活动,在全县掀起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热潮,不断增强全县党员领导干部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意识。
“四种形态”对中央正风反腐重大举措作出了新的理论归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的*以上率下抓作风、雷霆万钧反腐败,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的部署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全面履行职责,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越来越顺畅,成效越来越明显。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原因就在于遵循了中国共产党建设和中国特色*的规律,顺应了党心民心,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拥护和支持。对这些珍贵的探索实践经验,应当从理论上予以总结归纳,以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工作。
“四种形态”是四个层面的归纳,高度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探索创新,体现了反腐败纲举目张、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统筹推进的战略考量,表明*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注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注重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四种形态”是四项要求,把“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要求放在最前面,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四种不同形态的区分着眼于全党和党的建设全过程,使“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有了带电的缓冲区,使“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腐败发展规律,也符合权力监督的规律
为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习问答》精神,近日,古沛镇召开党政班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专题学习会。
会议指出,实践“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明确了各种形态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正是基于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改变党纪轻处分大多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现象。
会议强调全体干部要结合所学内容,立足本岗位工作实际,切实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 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来加强纪律审查工作,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弛、组织涣散、党的意识淡漠等问题。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四种形态”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总结,是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战略思想,“四种形态”从党纪和法律两把尺子划分,既全面概括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四种情形,也严格界定了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论述高瞻远瞩,含义深刻,充分体现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贯彻落实好王岐山书记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严起来、立起来,抓早抓小,不断校正党风政风,解决好“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两级化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首先,纪先于法。在抵御腐败病毒的侵蚀进攻中,道德防线、纪律防线、法律防线共同构成党员干部强大的免疫系统。党纪和国法作为防治腐败的两道防线,在防线构筑和作用发挥两个层面存在先后顺序,两者都体现了纪在法前的要求。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因此,对党员违反规则的行为,纪律应率先反应,法律则是最后才响应的机制,诚如王岐山书记所强调的“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和走出干部群众长期公认的“好同志”瞬间沦为“阶下囚”的怪圈。
其次,纪严于法。纪律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必须是明确而不含糊、坚定而不容商量、理直气壮而不畏首畏尾的刚性约束,切实提升党员对党规党纪的敬畏心、戒惧心,特别是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刚性条款和刚性要求,让每个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知道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党规惩戒。对党员干部收紧纪律的绳子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党规党纪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真正做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管中体现了厚爱。对那些破坏党的规矩,不听招呼,我行我素,把自己游离于党的纪律之外,当“党内个体户”的党员干部,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不能因为同时违纪的党员数量众多而搞“纪不责众”、“下不为例”。
三是纪从于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纪律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但这种要求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党纪和法律在限制自由和权利方面各有侧重,纪律不能设定属于法律特有的行为评价方式。只有党规党纪规定的内容比国家法律设置的“笼子”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才能使各级纪委聚焦聚焦再聚焦,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