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虢甲,女,汉族,出生,住手机:
被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虢乙,男,汉族,出生,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虢乙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虢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3年某月某日被拘留,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虢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虢乙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虢乙为本县居民,有固定住所和合法职业,不具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也没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虢乙存在超期拘留的情形,且不符合逮捕条件,需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4日。虢乙自2013年某月某日被拘留,至今已超过14日,已超过法定的拘留期限,且虢乙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不应适用37日的拘留期限。因此,虢乙已被超期羁押。虢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虢乙不符合逮捕条件但又需立案侦查的,应依法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虢乙没有社会危险性,且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为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同时也为减少我国刑事诉讼中羁押率偏高的现状,体现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新规定的立法本意,望依法对虢乙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申请人愿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的进行,望依法批准。
此致
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