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XX涉嫌XX罪一案,经贵院审查后于XX年X月X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对本案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贵院审查时参考:
一、本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实施逮捕强制措施所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要条件
从主观上来看,XXXX。(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XXXX。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综上,从现有证据分析,无论从主观层面还是客观层面都无法得出XX存在XXX的犯罪事实。
二、XX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逮捕需具有三方面的限制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只有当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做出逮捕决定,反过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符合前两个条件,但是缺少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情形下,属于没有逮捕必要,不能做出逮捕决定。
本案中,XX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对XX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险。
三、XX系在XX,品行良好,系初犯、偶犯,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积极反思悔过
XX系平行端正的XX,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有悔过表现,易于教育改造。同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天生的弊端??交叉感染,因此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为避免犯罪嫌疑人吴双在看守所内交叉感染,沾染其他不良犯罪思想,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四、最后,从拯救和帮教的角度出发,更宜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犯罪嫌疑人本属于在校成绩优异、品行端正,在家孝顺厚道,诚实懂事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XX,本该是享受与同年人嬉戏之乐的年龄,却面临严峻的刑事犯罪指控,长期羁押行为将严重影响其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未来的积极向上的发展轨道,违背了我国刑事处罚重在教化,不在惩罚的目的。
并且其父母文化素质不高,事情发生后,其母更是心急如焚、不知所措,在对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表示愿意和平处理解决问题,愿意赔偿被害人费用。与此同时,他们也为此事整日奔波劳累,受尽他人冷嘲热讽,每每谈及至此以泪洗面,担心家里孝顺懂事的独子前尘尽毁,可怜天下父母心!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合乎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社会情理,切实可行;特依法申请,启动XX涉嫌诈骗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签名):
XXX年XX月XX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律师应明确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办案机关“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
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或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的;
3、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的;
4、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无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的;
5、主观恶性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或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犯罪无前科劣迹的;
6、有帮教、管教条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
7、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8、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9、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10、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11、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且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的。
二、律师应明确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⑴累犯
⑵犯罪集团的主犯
⑶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三、律师应明确什么类型的案件能够办理取保候审
从案件类型来看,能够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如果就经济赔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能更大);
2、数额不大,并且已经退赃的经济型犯罪案件(如:贪污、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类等);
3、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
4、对被害人已经进行经济赔偿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5、部分危害性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如:数额较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户籍也是办案机关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本地户籍的居民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远远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外地居民流动性大,经济来源、社会关系都不够稳定,不利于取保候审后的监管。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会对案件的进展造成重大阻碍,甚至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办案人员也会负上一定责任。
四、律师应把握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已经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也并非说马上就可以办理,通常,办案机关都要等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证据基本定型后,才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这主要是害怕将人放出后发生串供,翻供等情况。因此,大多数取保候审,都是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两个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问题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审才会得到批准。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作必要的调查取证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调查取证。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到医院调取病历;对于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调取医院关于怀孕的诊断证明或婴儿的出生证明;对于有稳定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或调取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