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永远在路上第五集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3-07-15 16:41:07文/高考志愿库

摘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以*为*的*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的重要内容。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把纪律挺在前面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把纪律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的“五条体会”第三条,以凝练、简洁的语言,阐述了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这一体会源自对*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领会,源自对形势的准确判断和对问题的清醒认识,源自对过去三年多管党治党实践的总结提升。学习贯彻好这一体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此后他又指出,“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而不能等于国法。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等同于执政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

道理虽然说得如此清楚,但在实践中,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党组织混淆了纪律与法律的界限,把法律当成尺子和底线,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一些纪检干部也错把法律当成执纪的戒尺,抱着“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识不放,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手里攒着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少,但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办就是“算总账”,忽视日常监督执纪,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破法”必先“破纪”,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质都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结出的恶果。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就管住了权力。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一致,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立规修规的实践,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实现了纪法分开

从这几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反纪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党组织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没有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党内法规中党纪与国法混同、纪法不分,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是相对于在党内法规中纪法混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党对党内重要法规进行了修订。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今年元旦后正式实施。两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实现了纪法分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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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禁止性条款纪法不分,既与原《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此次修订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这既实现了“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要求,也解决了原先纪法不分的问题。

原《条例》同样存在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修订后的《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

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比法在纪前、以法代纪难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仅是语境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化。可以说,两部党内法规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挺纪在前”提供了权威依据和操作指南。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对“永远在路上”的管党治党实践,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克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惯性,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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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委“三转”的深化,也给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要立足当前,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转变错误的政绩观,防止和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持续深化“三转”,创新方式方法,真正使纪在法前贯穿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的全过程,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篇二:把纪律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实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为此,就要强化五个意识:

一要强化“全面意识”,依规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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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全面”就是管党治党要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无例外;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特别是管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这才叫“全面”从严治党。否则,从严治党就不可能做到“全面”。为此,就要把握好党风廉政建设“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混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发现违纪就要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这应成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头。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严肃执纪。纪律建设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反腐败斗争的治本之策。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国法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否则,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就无从谈起。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把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降低到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要严肃执纪,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惩腐败,教育、引导、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从政的生命线,做到执行纪律无条件,遵守规矩不含糊,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三要强化“从严意识”,抓早抓小。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违反纪律是“小事”、“小节”,一些纪检监察机关也把主要精力放在查办严重的腐败案件上,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视而不见,忽视日常监督执纪。必须认识到,“小节”不可“小视”。“小细节”内藏“大问题”,“小现象”影响“大风气”。很多案例表明,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往往都是从搞不正之风、从作风问题开始的,不守小节、不守规矩,最终突破纪律的底线、国法的防线。纪委就要用纪律这把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由违纪演变成犯罪。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导致小错变大错。

四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职尽责。纪委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严肃执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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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回归本职、聚集主业,突出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处理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做到有纪必执,有执必严,有违必查,有查必究,以啄木鸟精神严格执纪,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违纪干部的行为,突出执纪特点,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重点,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审查的政治性。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

五要强化“自律意识”,从严律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各级党组织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首先要在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都要知责明责履责,切实带好队伍。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把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成为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机关。对违反纪律的纪检干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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