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对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完善、更规范、更细化的制度保障。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治国之要,吏治为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加强干部监督,是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干部队伍和选人用人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则是改进作风、防止腐败的关键环节。
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一套精彩的从严治吏“组合拳”,党风日渐清朗、政风日益清明。同时也应该看到,干部队伍出现的为官不为、胡作乱为等不良现象,选人用人存在的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等突出问题,都与一些地方干部日常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有关联。实践表明,从严治吏既需要刮骨疗毒、剜肉去腐的雷霆之势,更需要抓长抓细、严在“日常”。
敲好教育“警世钟”,提高干部免疫力。一些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很多是小问题、小毛病没人管,日积月累,最终走到不可救药的地步。从严治吏,思想教育重在经常、贵在平时,早筑“防火墙”、常敲“警示钟”,让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树立“当干部就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约束”的意识,慎微慎小、慎初慎终,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防止“温水煮青蛙”,避免“亚健康”恶化成“重病症”。
念好制度“紧箍咒”,增强干部约束力。从严治吏关键在“日常”,不是管一时,而是管一世。推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日常化、常态化,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让干部随管理成长、管理伴干部一生,就不会使小毛病积重难返、小问题酿成大患。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认真落实提醒、函询、诫勉实施细则,规范谈心谈话制度,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对发现问题的,该批评教育的严肃批评教育、该函询诫勉的及时函询诫勉、该组织处理的认真作出处理,真正管到实处、严到份上,让干部时刻感受到管理监督就在身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拍响查处“惊堂木”,加大干部惩处力。查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对那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及时调整;对因工作失误、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奸,切实让阿谀逢迎、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把纪律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以执纪必严、有违必查的决心和勇气,向各类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下狠手、出重拳,让已违纪者受到追究、付出代价,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摄、悬崖勒马。
用好监督“放大镜”,加强干部抵抗力。要从严治吏就要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督促干部养成在阳光下、“玻璃房”内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监督途径由组织监督向纪检、审计、群众监督不断拓展;监督范围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着重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德行考察,通过对领导干部“三圈”的考察,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监督力量从组织监督向群众监督,加大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度,形成干部监督的强大合力。监督渠道要从传统举报向多形式监督举报拓阔,健全电话、网络、来信和来访“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万事严中取。”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
吏,离不开从严监督,而干部的监督则着重在日常。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从根本上可以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我国实现从严治党打下坚实基础。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但在新形势下,我党面临新的巨大的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
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系统梳理*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维护*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忠诚干净担当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设计监督制度。突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提出了八个方面监督内容,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总结
党的历史经验,围绕“责任”二字,针对不同主体,规定监督职责,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实现监督主体、职责、措施的有机统一。《条例》突出关键少数,围绕监督一把手设计制度和责任,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提出监督实招。规定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
楚、谈透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担当,考察考核班子成员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语要和本人见面、载入档案等等。这些举措都有实践基础,体现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统一。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是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并长期坚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我党在新形势下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从容应对各项风险挑战,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长征路上不断夺取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