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良法善政,是现代公共治理的基本框架与维度。正因如此,人大发言人傅莹直面“曾有人批评全国人大立法虚置问题”的提问时指出,立法法是规范所有法律行为的法,“管法的法”,定法之法,这部法格外重要。换言之,国家有关立法活动,都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执行;而立法法本身,则是社会治理的规范与遵循。
立法法大修,地位上虽“高大上”,效用上则“接地气”。根据百度搜索指数的统计,2013年对“立法法”的搜索指数为297954;而在,这一数字激增到了337345,增幅达到13.22%,搜索峰值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期间。为什么民众对立法法升级如此关注?就像政府工作报告里说“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一样,对于依法治国而言,“立法更不可任性”。数据显示:上届全国人大规划立法64项,其中由主管行政部门起草的有48部,比例高达75%。各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常出现部门间管辖权冲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主导立法”。有了新立法法,今后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增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必须依据税法,而不是仅通过一纸“行政通知”来实现了;而政府规章也不能与法律相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又多了一层防护罩,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规章将不可能“夜半突袭”。
立法法大修的关键词很多,譬如立法质量、地方立法权、税收法定、不得减损权利原则等。然而,从更长远的愿景来看,立法法的转身,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再提速。虽说“徒法难以自行”,但对于司法体系来说,“有法可依”永远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第一步。反腐治本,要考建章立制;环保升级,要加大执法……用顶层设计的话说,“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改革要行稳致远,转型要逆水行舟,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序前行。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观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是一个目标、三个举措,如国之四维,每个维度,都离不开前置性的立法工作夯实“地基”。没有良法,小康社会不完整;没有善法,改革硬骨头啃不下去;没有大法,依法治国就成了无本之木;没有严法,治党就成了空话。
一言蔽之,立法法升级的是“护法”的力量。从“有法可依”走向“有善法可依”,权力更谦抑,权益更可期。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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