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工资怎么算的: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30年教龄教师的退休待遇为档案工资的100%。
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
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办好学校,要靠90%以上教师。以教师职称高低定工资,不仅不能真正的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大部分教师职称原因收入差距过大,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特别是没有晋上级职称希望的,后遗症一大堆。
为防止分配不公已日益从经济问题造成民生问题演变为严重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工资改革“限高、稳中、托低”,逐渐淡化职称工资,或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建立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的收入分配,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行各级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其中,幼儿园应是经
县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是经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学校,应是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
三、原为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和中师函授站从事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的人员,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地、州、市、县、特区(区)教委(教育局)所属教育研究室(所)和区(乡)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为专职教师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在职教师,经组织选派到各类学校培训、进修,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也按提高10%执行。
七、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计发离、退休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教师,在提高10%工资标准的同时,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含少数业务骨干,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组织批准留任的。)
八、编制在学校的正式教师,长期借用在不属于提高教师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作达一年以上的,不实行提高10%工资标准,待回校工作后再予以提高。
九、提高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学校和单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即行取消,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对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后调动工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相互调动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二)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属于提高工资标准的学校和单位,并担任教师工作的,从起薪之月起,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补发应增加的工资。
(三)从提高工资标准的中小学、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教师,其在校期间应提高的工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补发到调出之月。
十、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工资,国家补助部分从一九八七所年十月一日起提高10%;集资补助部分如何提高,由各地、州(市)自行研究确定。
十一、幼儿园的保育员在教养员岗位上任教的,按提高10%的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提高教师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由中小学、幼儿园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填送增资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增资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局(工改办)批准执行。
十三、这次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国务院对广大教师的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如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
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报省人事局和省教委。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目前教师工资以教师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有教师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教师。达到条件的教师工资上涨远远多于限制的教师名额,造成教师资历、教师学历、教师能力、教师工作量、教师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的教师工资收入差距过大:高级教师与初级教师相差接近一半;并且严重影响教师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