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篇

更新时间:2023-07-07 15:20:13文/高考志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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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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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6厦蓉高速公路(成渝段)内江至成都方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6人送医治疗,直接经济损失248.7万元。事故发生后,内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杨绍文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医疗专家前往资中组织指导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内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交警支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等组成,乐山市人民政府参加的“4?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事故调查组多次讨论研究,形成了“4.14”成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14日,驾驶人程建章驾驶川L9386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366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2030km+504m路段处(资中县球溪镇插花坪村)时,与前方由刘玉兴驾驶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的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首尾碰撞。事故造成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谢明华、官艳萍当场死亡,刘玉兴、等16人入院观察治疗(无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资中县相关负责同志陆续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资中县迅速成立由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及县应急管理、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同志组成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内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内江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市级有关部门人员赶往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和伤员救治等各项工作。4月14日16时35分,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结束。17时许,事故现场施救工作结束,道路恢复通行,社会情况稳定。 

(三)事故伤亡情况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G76厦蓉高速公路(成渝段)内江至成都方向2030km+504m,道路呈南北走向,从重庆往成都方向道路呈右转弯上坡,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为单向三车道高速公路,道路标线完整,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往成都方向一侧,从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道(第一车道)、客货车道(第二车道)、以及应急车道。行车道宽度为375cm,应急车道宽度为250cm。2029Km+900m行人天桥处,有门架式分车道限速标志,小客车道(第一车道)限速为80km/h,客货车道(第二车道)限速为80km/h,距离事故地点584m。 

事故发生在白天,天气为晴天。 

(二)驾驶人情况 

1.驾驶人程建章,男,四川井研人,1976年03月05日出生,现年43岁, 2011年7月6日增驾取得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8月18日因被记满12分被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变动准驾车型为A2/A3,驾龄16年,驾驶证有效期201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2日。 

2.驾驶人刘玉兴,男,四川简阳人,1964年1月18日出生,现年55岁, 2017年6月2日取得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龄2年,驾驶证有效期2017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车辆情况 

1.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7人,型号:福田牌BJ6526B1EVA-S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6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车辆所有人为成都建文杨商贸部,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22号1层。2018年3月,杨建文购买该车,2018年6月8日在乐至县斯科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过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6月。车辆购买3个月后,车主杨建文自己将除驾驶位外的其他座椅全部拆除,改装成5排座椅,目的就是为了多拉人和放行李。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已于2019年3月16日到期,未续保。 

2.川L9386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型号为东风牌DFH4250A4,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09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9月,车辆所有人为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乐山市井研县千佛镇佳泉街126号2栋1单位1层4号。保险情况: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 

3.川L366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型号为坤博牌LKB9400ZZXP,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08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8月,车辆所有人为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乐山市井研县千佛镇佳泉街126号2栋1单位1层4号。 

(四)事故单位情况 

1.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主要经营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淑容,经理何桂英,办公室主任漆明强,安全科长何海龙,安全科管理人员有宋科良、吴燕,另外有两名财务人员。公司目前共有牵引车118台、挂车147台,其中公司购买的车辆有14台(包括牵引车及挂车),其余车辆均是挂靠。 

2.建文杨商贸部,成立于2018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杨建文,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建文杨商贸部的目的是为非法营运车辆上户,节约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的过路费。 

(五)事故其他有关情况 

1.车辆动态监控使用情况。 

2019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当天,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分别在9时16分、10时42分五次提醒程建章疲劳驾驶川L9386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L366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但动态监控平台值守人员宋科良未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未记录存档至动态监管台账。 

2.川A294DP营运情况。 

2019年4月14日上午,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刘玉兴驾驶,从成都石盘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并在鱼溪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9时47分进入资中客运站附近的时代广场停车场,在此搭乘10人(刘玉兴、谢明华、崔宏、罗碧华、贺启柏、匡祖基、官艳萍、程春芳、郑策、张盛英)并按每人30元收取车费,于13时55分由资中收费站入口ETC通道进入高速公路,中途在高速公路2008km处停车搭载1人(蒋利萍)。2010km+800m处停车搭载1人(陈道新),14时10分该车由鱼溪收费站ETC通道驶出高速公路并在鱼溪收费站外归沙路口搭乘4人(姚丽、邓红辉、刘碧华、曾志容)。14时17分从鱼溪收费站入口ETC通道进入高速公路,14时30分许在事故发生路段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搭乘黄春华、吴明君2人时发生事故。 

经查:当日刘玉兴驾驶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同时查询了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运行轨迹,自2018年6月起,长期往返于资中-成都,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一是疲劳驾驶。 

川L93866货车驾驶员程建章自4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开车到4月14日下午事故发生,期间总共只断续休息了4个半小时,其余时间一直在驾驶机动车,导致休息不充分,事故发生时程建章因过度疲劳,未采取转向、制动等任何安全措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违法停车。 

川A294DP小客车驾驶员刘玉兴驾驶改装座位且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上客,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是非法改装车辆。 

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非法改装、加装座位,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其他车辆干扰等因素导致川L9386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L366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碰撞的嫌疑。未发现与事故发生原因有关的道路直接因素。 

(二)间接原因 

1.货运企业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 

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脱离本单位实际,相关制度流于形式;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管工作。 

二是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淑容未参与运输企业的日常事务,对运输企业的管理、车辆、驾驶员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情况均不清楚,不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理何桂英没有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驾驶人安全承诺书造假;安全科长何海龙没有结合企业实际,具体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没有严格执行驾驶人休息、车辆动态监控等规定,只每天派人值守动态监控系统,监控时间是8时至17时30分,其余时间段无人员值守。 

三是动态监控平台值守人员存在失职。2019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当天,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监控分别在9时16分、10时42分五次提醒程建章疲劳驾驶川L9386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L366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但动态监控平台值守人员宋科良未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未记录存档至动态监管台账。 

2.资中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没有完全按照资交发〔2019〕32号文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没有认真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车辆、重点人员,对长期在时代广场非法揽客的涉事车辆川A294DP没有发现并打击,工作中存在失察。 

3.资中县公安交管部门对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性不够,打击超员、超载等工作安排部署不够细致、工作不够扎实,对涉事车辆川A294DP长期超员情况没有发现并打击,工作中存在失察。 

4.资中县公安治安部门对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收集非法营运车辆信息方式单一,对配合打击非法营运措施不具体。 

5.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二大队三中队对非法营运查处不力,对长期在成都火车东站和成渝立交周边非法揽客的涉事车辆川A294DP没有及时发现并打击,工作失察。 

6.乐山市井研县交通运输部门对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源头管理不够细致,对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象没有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7.四川省高速公安交管部门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乘客、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超员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8.四川省高速交通执法部门对高速公路非法营运行为打击不力,督促高速公路运营公司隐患整改不到位。 

9.四川省高速公路成渝分公司资阳管理处对安全防护设施巡查、维护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G76厦蓉高速公路资中段“4.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一)移交司法机关人员(6人) 

1.程建章,川L93866“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L3660挂“坤博”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于4月26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刘玉兴,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杨建文,川A294DP“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何桂英,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于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5.何海龙,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于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6.宋科良,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平台值守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于5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1.陈建,中共党员,资中县运管所稽查中队中队长,对开展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不强,对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检查不细致,致使长期在时代广场非法揽客的涉事车辆川A294DP未被发现,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练靖,中共党员,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对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性不够,打击超员、超载等工作安排部署不够细致,对涉事车辆川A294DP长期超员情况未发现,存在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陈昌彦,中共党员,资中县运管所副所长(主持工作),在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没有完全按照资交发〔2019〕32号文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未以正式文件将非法营运车辆基础信息移送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以会议或文件的形式分析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车辆、重点人员,对各个运管站和稽查队打击非法营运督促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马林,中共党员,资中县运管所城区站站长,对涉嫌非法营运的重点区域、重点车辆、重点人员摸排力度欠缺,对非法营运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谈话诫勉。 

5.卿小鱼,中共党员,资中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资中县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联合执法工作指导上存在欠缺,对联合执法人员做了安排但没有督促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金伟,中共党员,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对配合打击非法营运工作主动性不够,对公安交警城区中队打击超员督促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顾勇刚,中共党员,资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对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收集非法营运车辆信息方式单一,对配合打击非法营运积极性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彭建中,乐山市井研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对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源头管理不够细致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通报批评。 

9.刘海,乐山市井研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分管副所长,对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源头管理不够细致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谈话诫勉。 

10.朱俊,乐山市井研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货运股股长,对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源头管理不够细致负直接责任,建议对其书面诫勉。 

11.帅希元,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二大队三中队实际负责人,对非法营运查处不力,未及时消除刘玉兴驾驶川A294DP“福田”牌小客车在成都市三环路成渝立交桥附近载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行为隐患问题,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12.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二大队对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整改方面履职尽责不到位,建议作书面检讨。 

13.次仁达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对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整改方面履职尽责不到位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韩兰,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对资中段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整改方面履职尽责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廖浩合,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一大队资中警务责任区副组长,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超员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6.冯帅翔,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一大队资阳警务责任区组长,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超员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建议对其通报批评,本人作书面检查,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民警日常违规行为记分办法》给予其记1分的处罚。 

17.郭锦,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一大队资中警务责任区组长,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超员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建议对其通报批评,本人作书面检查,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民警日常违规行为记分办法》给予其记1分的处罚。 

18.胡智,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一大队资阳警务责任区副组长,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超员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建议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民警日常违规行为记分办法》给予其记1分的处罚。 

19.钟利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渝分公司资阳管理处养护工程科科长,对高速路防护设施维修和巡查存在不及时等问题,建议对其诫勉谈话,本人作书面检查。 

20.吴波,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渝分公司资阳管理处路产管护一中队中队长,对高速路防护设施维修和巡查存在不及时等问题,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减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 

21.乐山市旭申物流有限公司,建议由乐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乐山市井研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齐经培训合格的车辆动态监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实时管理、车辆动态监管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和广度,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 

(二)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非法营运行为的取证和处罚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严厉打击超员、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有涉嫌非法客运行为的车辆要移交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信息共享,联合行动,联合打击,依法严格对道路交通违法驾驶人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高速公路各方联动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内江市境内高速公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内府办函〔2018〕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联勤联动机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高速公路安全设施违法行为,切实推进安全隐患联合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高速公路安防设施完好。 

(四)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对事发路段按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保障安全通行。二是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设施的隐患,对反复被破坏的安全设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行。三是在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增设高清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破坏安全设施、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非法占用应急车道和非法上下客的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高速公安交警、高速交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有针对性的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查处人员非法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非法上下客和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3篇

2021年3月21日20时40分,启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23公里+3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并于近日发布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

第一次碰撞

20时40分:孙某某驾驶苏F8*A1号轿车(车内同行人员:马某某、陈某某、孙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23公里+300米路段,与高速公路右侧防撞沙桶和护栏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并停留在第一行车道内。

第二次碰撞

20时46分:陈某某驾驶苏F8*60号轿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F8*A1号型轿车以及在车外的孙某发生碰撞,苏F8*A1号轿车与车外的孙某某发生碰撞,同时该车在被撞旋转过程中,车内的陈某某和马某某被甩出车外。

第三次碰撞

20时48分:朱某某驾驶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事故路段,与苏F8*A1号小型轿车以及之前被甩出车外的马某某发生碰撞,并致苏F8*A1号小型轿车与之前被甩出车外的陈某某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和乘车人马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孙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三车驾驶人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发时三车均未超速,也无因机械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

事故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

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苏F8*60号驾驶人陈某某和苏F5*B2号驾驶人朱某某人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苏F8*A1号乘车人陈某某、马某某和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

01

孙某某驾驶苏F8*A1号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至护栏以外的安全地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02

陈某某驾驶苏F8*60号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轿车、朱某某驾驶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陈某某和朱某某的共同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另一因素。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01

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交通安全出行意识淡薄。作为有17年驾龄的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未能认识到后续可能产生的危险,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也未及时将车内乘员转移到护栏外的安全地点,而是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为后来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02

苏F8*60号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从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7日,陈某某交通违法达14起(其中,存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违法驾车、违法记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记录各1起)。事故发生时,陈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3

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某某存在驾驶经验不足、应急处置不当等安全隐患。通过调取朱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发现:

当车辆离前方事故车辆约80米时,朱某某己经看到了前方事故车辆,表现出惊慌失措,没能有效地对车辆进行操控!

(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多篇】

××××年××月*日晚*点××分,××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查看更多

事故反思

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

记住这9个字

“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人员未做到正确撤离,次生事故在短时间内发生的概率非常高,尤其是在车流量大的路段更易发多发。因此,为了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驾乘人员都应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