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委各部门、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省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从工作所在地到省内其他市(州)、县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区域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省内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省内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区域间交通费
第六条 区域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所在地以外的市(州)、县公务出差时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飞机 | 火车 | 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头等舱 | 软席(软座、软卧)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厅(局)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厅(局)级以上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含12小时),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各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表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地区(西宁市区,海东市循化县、化隆县,海南州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州玉树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每年5月?9月)可按照上浮50%的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各市(州)不同的标准,作为各级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省内出差在农牧民家就餐的,按照当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将伙食补助费交纳给农牧民家庭。
第五章 市(县)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县)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在省内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市(县)境内发生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区域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省内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省内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省内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利用出差便利,就近省亲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工作人员在工作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县挂职,可按照本办法每半年核报一次区域间往返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省内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省内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省内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