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全国各市公积金缴纳比例都将会调整。那么心得钦州公积金缴纳比例和调整方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小编帮你整理了最新的钦州公积金缴纳比例、和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最新调整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钦州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及调整相关知识
近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钦州市调整了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具体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钦州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刘水材说:“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的要求,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在当地的统计部门出台当地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一个月之后出台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目的就是执行国家的“限高保低”政策,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钦州市统计局公布的钦州市201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666元,即月平均工资为5138.83元,据此设定了钦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416元,单位和个人的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核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850元,合计3700元。钦州市2018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由于2019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没有调整,所以设定钦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单位和个人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更为84元,合计168元。
从2018年7月开始,住房公积金增加了一个 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业务,年满18岁,未达到退休条件的行政个体工商户,还有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只要户口在钦州市范围内,提供户口本和个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如果户口不在钦州市范围内的,提供一个居住证和身份证也可以办理。个人自愿缴存缴满一年以上在购买自住住房的时候,如果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比较低利率的个人公积金贷款,享受个人公积金贷款,如果是在贷款已经还清或者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缴满两年以后就可以进行销户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科员余琰玲:“2019年的个人自愿缴存的下限是558元,它是根据2018年度钦州市上一年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来核算出来的,上限就按照我们单位的缴存的上限。”
这次的调整执行的日期是2019年7月至2020年的6月30日。在该《通知》中最后还提到:如果缴存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状况的,可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是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是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科员余琰玲:“如果是缓缴的话,是按照我们的政策审批程序,已经审批通过的不影响职工的贷款。”
对于这次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大家可以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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