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新政策关于贷款年限与额度计算说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1、按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
缴存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2、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借款人申请人为单身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生活费;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贷能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生活费)+(借款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生活费)。
月生活费为石家庄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1万元。(附:对照表)
借款申请人月还款金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配偶缴存余额×10×缴存时间系数)。
个人缴存余额不包括贷款审批日前12个月内非正常补缴部分;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 缴存时间系数为1;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 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 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个月<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2。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其他贷款及担保情况的,贷款额度为按第三条计算得出的贷款额度减去所担保、所贷款余额。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与《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查实单》所反应的家庭住房情况合并计算实有房屋套数。
6、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应还商业贷款剩余额度并保留到万元;借款申请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我市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