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更新时间:2023-07-18 01:41:10文/高考志愿库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乌鲁木齐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2、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3、离休、退休的;

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0、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提取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乌鲁木齐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A、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以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需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网签信息后签字确认,可办理提取业务;B、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也不能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需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函(要求:《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支取。

(3)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的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证;

4、已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以上资料除《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其余资料由拍卖公司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房改房补差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3、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需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

(2)《乌鲁木齐集资建房(统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

(4)《职工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支取,不属于批量行为,也不需要在系统内备案,管理部在资料齐全(备案所需资料加《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

(2)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

(六)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

3、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七)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

3、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八)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九)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留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条件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每间隔半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注意事项:归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将还贷金额转入《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贷款账号,归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还贷账户进行转账。

(十)支付房租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办理时需提供: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收据;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十一)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非房屋类:

乌鲁木齐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离休、退休

身份证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继承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三)解除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用失业登记证代替未就业证明的在一年内有效。

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地户口必须满两年;外地户口或户籍迁出本市不受限制,无需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人民法院判决书;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或委托公证书。

(七)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2、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

3、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4、医疗费用结算单(结算单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注意事项:如职工在住院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治疗费用的,医院需开具医疗费用预算证明及转账账户证明,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自付部分。

(八)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1、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首次支付学费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后提取留存复印件);

4、学费缴纳通知单。

提取流程

1、职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管理部门领取《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

2、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核

3、经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帐手续。

提取额度

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4、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

6、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提取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乌鲁木齐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 心血管病并发症;

(2) 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 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 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 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缴存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后无力缴纳学费的,允许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学费总额。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十二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十三)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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