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住房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被纳入所在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需支付房租的
非住房类提取:
呼和浩特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退职的;
(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四)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重大伤病等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重大事故提取
提取材料
购买一手商品房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用提供预售房许可证)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住房类
呼和浩特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购买商品房办理提取业务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用提供预售房许可证)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房办理提取业务
1、买卖双方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购买回迁房办理提取业务
1、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开发公司和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公章;
2、回迁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开发公司或拆迁指挥部公章;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无自有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提取业务
1、夫妻双方工作地房屋查询证明,铁路职工需同时提供《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若工作地与缴存地不相符时,需另提供有效单位证明);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无自有自住住房且租赁公租房提取业务
1、租住企业单位自管住房的,提供单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缴纳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赁证”及当年缴纳租金发票(非税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购房装修费提取业务
1、《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购房办证费提取业务(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住房维修基金发票、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办理提取业务
1、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或颁发的《土地许可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原件(复印件一份);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提取业务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区、县级城建或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原件(复印件一份);
5、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提取业务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区、县级城建或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原件(复印件一份);
5、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偿还住房贷款办理提取业务
1、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3、上一年度(1-12月还款额)还款存折或到银行打印上一年(1-12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4、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非住房类
呼和浩特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
调动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建户证明原件(明确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在职期间触犯法律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司法部门开具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退休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提取人退休证或退休批复原件(复印件一份);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办理提取业务
1、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书或病情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结算费用发票原件或加盖医保专用章的医保办(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未重新就业销户提取办理业务
1、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2、提取人银行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其它
呼和浩特铁路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
一、租住铁路局自管房提取携带
1、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租金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当地恒诺计费中心给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财务预留印鉴);
提取金额:按实际房屋租金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租住铁路保障性住房提取携带
1、租住房屋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
3、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部门开具房屋查询证明;
4、租住职工和出租方职工分别提供《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各1份(《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可以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提取本人银行卡。
提取金额:地级市(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临河区、乌海市、鄂尔多斯东胜区、乌兰察布集宁区、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租金,其他铁路沿线地区按照每月每平米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及以下按计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80?提取。
三、租住商品房
1、租住房屋的产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
3、当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部门开具房屋查询证明;
4、租住职工提供《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1份(《铁路职工租住(出租)房屋信息核实表》可以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提取本人银行卡。
提取金额:地级市(呼和浩特、包头、巴彦淖尔临河区、乌海市、鄂尔多斯东胜区、乌兰察布集宁区、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计算租金,其他铁路沿线地区按照每月每平米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及以下按计算租金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80?提取。
温馨提示
1、提取配偶需携带关系证明;
2、提取人提供与本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或存折(需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名称);单位经办人代办的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收款单位名称);
3、提取时限: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年为单位,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提取流程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提取凭证。
2.单位专管员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职工提交材料等进行审核,
3.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
4.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对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提取条件或所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对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
2.职工住房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累计提取总额应当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5.有重大疾病或事故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医疗费用或事故处理费用
全部提取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
1.退休、退职的;
2.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
3.户口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包括出境定居)的;
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