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商品房、经济实用房、集资建造的职工住宅、二手房等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自住住房,贷款的额度为所购、建住房房价的70%,且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0万元。特殊情况下由借款人申请并经省中心同意,单笔贷款最高为70万元,但不得超过房价总额的70%,即个人首付款不低于30%。
凡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度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2339元,即不超过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三倍。
二、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陕西省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省住建厅近期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之间实现通贷。
异地贷款条件
1.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简称“缴存地中心”)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在省内缴存地所辖范围以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