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四)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同意按本法第2十条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推荐阅读:
邢台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购房凭证
(五)已付购房款证明
(六)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准予贷款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以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四条、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邢台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较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