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常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更新时间:2023-07-22 22:38:37文/高考志愿库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我市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根据武陵区统计局提供的武陵区(含市直)度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我市市直(含武陵区)度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819元。据相关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4457元,按最高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12%的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超过1735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超过3470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最低各为100元,即月缴存总额不得低于200元。

记者查询了的标准,发现度缴存基数的上限提高了428元。即日起,各区县(市)缴存单位均按照新的缴存基数标准进行汇缴,今年1至12月未按上述缴存基数缴纳的,可按此标准进行补缴。

拓展阅读: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开户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军队转业安置人员缴存1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户籍必须在本市(含各区县市)一年以上,在本市(含各区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期房、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均不超过2年。

(二)缴存者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者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缴存者家庭曾有2次住房贷款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允许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良好的信誉,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及配偶月偿还贷款能力的认定标准为:借款人及配偶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其一方月工资总额;借款人属单身的,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工资总额的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与债务),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息合并计算。

(五)借款人同意选择本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内透支逾期不超过12次。

1、关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逾期情况的界定:贷记卡在信用报告中显示“1”的字样就开始计算逾期次数;准贷记卡在信用报告中显示“2”或“2”以上的字样开始计算逾期次数,显示“1”不计算逾期次数。

2、关于借款人及配偶因各种银行卡欠年费而产生的逾期超过规定次数的问题: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逾期金额必须为零(非年费产生的逾期不在此例),并由银行出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可不计算逾期次数。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贷款当前逾期次数不超过3期,累计不超过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过6期。

1、在信用报告中贷款逾期情况的界定:信用报告中全部显示多个“1”的字样,不计算逾期次数,只要有1次显示为“2”或者“2”以上字样的连同“1”开始计算逾期次数;

2、关于助学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次数的问题: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前已结清助学贷款,可不计算逾期次数;

3、关于如何解决借款人在2005年(含)前因替乡镇垫交税费而产生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次数的问题: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必须结清原贷款,并由原乡镇财政所、贷款银行出具由中心统一制定的证明文本,可不计算逾期次数。

注: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不予受理。

二、贷款程序及贷款流程图

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标准;

(五)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六)抵押或其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

(七)借款人及配偶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管理部优先满足首套住房贷款、90?以下住房贷款。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审批同意后,管理部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有关担保手续(属公积金联合担保的,无需办理抵押物登记)。

管理部按贷款合同向中心规划财务科提交资金划拨申请,中心财务科将资金划入银行委托基金户;管理部将资金打入借款人开设的存款账户或所购住房的开发商账户。

借款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三)财政拨款单位借款人需提供财政统发工资表及单位绩效工资表(工资超过5000(含)元的需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表(或加盖银行章的最近6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企业单位借款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公章的近三个月的月工资表。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及配偶最近6个月的个人收入银行流水单(须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金融机构盖章)。个人收入按照缴存基数和个人收入银行流水单进行综合核定,核定的方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申贷前最近6个月的收入流水单计算出月平均收入,若6个月中出现收入异常情况,须管理部核定或不予以认可,剔除后计算。同时还需提供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注: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也就是社会保障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用凭证)。异地贷款户需提供最近一年的个人收入银行流水、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严格按常房金[2015]3号文件办理)。

(四)婚姻证明复印件(借款人未婚或离异后未再婚的,填写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

(五)购买期房贷款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期付款凭证;购买现房贷款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证;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该栋房屋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费用支付凭证;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记录;

(七)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审批通过后1年内办理贷款抵押、放款手续,否则视同借款人自动放弃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偿还

(一)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价值(新房按售房价)的80%贷款,如果合同中(或房产证上)标明了夫妻所占份额的,按房屋价值的80%贷款;如果合同中(房产证上)标明了父母、子女所占份额的,子女未成年的,按房屋价值的80%贷款;子女成年的,按借款人所占份额的80%贷款;大修自住住房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大修费用的6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注: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以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上住房贷款次数为准,也就是认贷不认房)。

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结清商业银行贷款后,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程序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商业银行贷款结清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积金委托贷款的单户最高额度。

4、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5、购买二手房贷款的房价认定标准为:契税价格、评估价格、购房价格三者取最低值。

贷款额度按以上方法计算后的最低值作为审批贷款额度。

6、一年期贷款标准。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年收入总额(包括贷款到期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三)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实行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归还

1、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2、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委托银行(放贷银行)的银行卡(有公积金联名卡的用联名卡),用于收款和还款。

3、借款人每月应在规定的还款日之前将月还款额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如:6月16日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于每月15日前将款足额存入还款账号)。

4、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b、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部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从借款人的还贷银行卡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c、公积金月对冲还贷方式。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在月对冲还贷过程中须留足一年的还贷金额;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办理月对冲还贷时,须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对冲还贷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先对冲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再对冲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d、公积金年对冲还贷方式。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年对冲还贷;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办理年对冲还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在正常状态下进行,且在申请时前12个月无连续停缴3个月以上记录;借款人及配偶每年提取还贷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最近12期还款总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低于12期还款总额;先对冲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再对冲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注:借款人只能在月对冲与年对冲方式中选择一种。

e、当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可等额用于结清贷款。

5、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在贷款时间满一年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归还金额必须为2万元(含)以上(以万元为单位)的整数(其公积金余额不能用于提前部分还款)。提前还贷手续须到申请贷款的管理部柜面办理。

四、担保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担保包括房屋抵押担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

(一)借款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用所购住房、所建住房作为抵押担保。“二手房”和自建住房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作为担保。借款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只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的,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三)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借款人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五)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在抵押期间,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并随时接受中心(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六)抵押期间,未经中心(管理部)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抵押和保证相结合,即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时由常德市金桥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不得再向其提供反担保。

(八)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保证担保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

(九)担保公司的责任。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负责贷款催收,并确保贷款逾期率控制在万分之2以内,否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逾期3个月以上未还的贷款从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中扣还。借款人逾期6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公司可选择继续催收或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借贷合同,解除借贷合同时,担保公司应代为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五、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管理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注:严禁借款人本人到房产部门代领他项权证或预抵押登记证,此项工作由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二)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视为逾期贷款,管理部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贷款,对超过催收通知规定时间拒不偿还的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偿还。借款人辞职或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无法按时还贷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管理部。

(三)中心每季度进行综合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贷后检查。各管理部应及时掌握贷款的资产质量状况,研究对策并上报中心。

(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合同。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担保公司应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五)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管理部)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实现抵押,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担保人、新抵押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内连续6个月或者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处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管理部)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七)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凭结清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回由中心(管理部)保管的有关凭证及文书。

1、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到管理部办理贷款注销手续,再凭管理部开具的《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书》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领回权利凭证(房产证);

2、采取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方式的,中心(管理部)凭借款人的贷款结清凭证及时对借款人提供联合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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