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利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公积金监管办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鞍公积金委办发[2008]3号)和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鞍审财调报[2014]3号)的精神,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重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规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年度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及月缴存基数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鞍社保发[2015]14号)公布的数据,鞍山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093.00元,月平均工资为3586.58元,按照3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超过10759.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