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全文(六)

更新时间:2023-07-23 21:20:25文/高考志愿库
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八条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四十条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十一条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当先由转出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四十二条转入单位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接收证明(需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转入单位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章相关名词解释

第四十四条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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