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除投诉举报单位整体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欠缴外,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未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属于单位掌握的相关书面证据,如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投诉举报人提供有困难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调取证据。单位有义务向稽查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拒不提供的,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电话投诉举报或提供投诉举报材料不全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先行登记,自投诉举报材料提供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除匿名投诉举报情形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是否立案的决定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应耐心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案件受理后,投诉举报人又要求撤回投诉举报的,除投诉举报人与单位之间已协调解决等正当理由外,一般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内容重复的,可以并案处理;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投诉举报人为多人的,应推选2至5人作为代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阶段应与投诉举报人保持联系,定期向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案件立案后,视案件具体情形可先行协调解决,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协调解决不成且投诉举报人不同意继续协调的,应立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在《房改资金投诉举报处理回复表》上登记处理结果、反馈时间、反馈方式、投诉举报人意见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