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本月起我市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月,其他县市区(含郧阳区)调整为1250元/月。
湖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拟将现行的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依次调整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4档。其中,十堰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380元,其他县市区(含郧阳区)调整为1250元。
据悉,本次调整是继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十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十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可拨打电话8653297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