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政办〔2018〕3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550元/月,枞阳县138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8元/小时,枞阳县16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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