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8〕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为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5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达18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