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哈尔滨市区1680元 |10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省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第一档: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80元;
第二档:
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450元;
第三档:
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70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
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区为16元;
第二档:
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及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3元;
第三档:
伊春、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市)为12元。
按照要求,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因素,同时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差异。
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及时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新标准告知职工。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