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人社发[2019]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驻盘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由1420元调整为1610元,盘山县由1300元调整为16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由14元调整为16.3元,盘山县由11.8元调整为16.3元。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要求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810元
二档标准为1610元
三档标准为1480元
四档标准为1300元
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8.3元
二档标准为16.3元
三档标准为15元
四档标准为13.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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