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网获悉,从2019年11月1日起,辽宁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
《通知》指出,全省最低月工资调整为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
《通知》要求,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对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辽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确定2019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公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如下: 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2019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辽宁各地要根据通知,制定实施意见,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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