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正式发布《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政府通知的第二、三档。
即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8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12月份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12月份发放11月份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上浮8.4%、8.6%;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