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7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次省政府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落实今年民生十件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亲切关怀,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调整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1260元/月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
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