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吉林省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据了解,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将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