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适用于贵港市、玉林市、白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适用于各县级市;
四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适用于各县、自治县。
广西上一次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2月。与此次的新标准相比,柳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上涨3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三部分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