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1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富阳区、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4〕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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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320元/月调整到1488元/月。
富阳区、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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