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从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起,我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或8.5元/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2.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7.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6.5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了解,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3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用地区 | |
月 | 小时 | ||
一类 | 1400 | 13.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二类 | 1210 | 11.5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 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1085 | 10.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1000 | 9.5 | 各县、自治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