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新闻网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从1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1350元,较此前增长了310元;濉溪县1150元,较此前增长了29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区14元、濉溪县12元。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几项劳动收入是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单位限期改正,补发所欠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