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最低工资标准:振兴区、振安区、元宝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元;东港、凤城、宽甸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9元。
丹东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下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丹东市连续12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振安区、元宝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元;东港、凤城、宽甸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9元。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法定福利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结合丹东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省人社厅备案,发布丹东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增长上线为8%;增长下线为4%。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企业应当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和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当大一些;工资水平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小一些。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适当水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10元,二档标准为1710元,三档标准为1580元,四档标准为14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9.2元,二档标准为17.2元,三档标准为15.9元,四档标准为14.3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21年10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7日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截至2021年9月份,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湖北7省级行政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