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截至2021年9月份,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湖北7省级行政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