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那么宁波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小编整理了宁波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16年修订的《省条例》规定: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特别注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产假工资
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的计算公式是:(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提示: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